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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孤儿救助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文章来源: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8-04 09:08:00

  孤儿救助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县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等能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材料;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各乡(镇)民政所收到申报表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乡(镇)民政所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民政所。县民政局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