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寻乌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0月30日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31日
寻乌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7〕14号)精神,圆满完成省、市确定的“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改革,2018年底前全部建制镇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关于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全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840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市中心城区的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
二、实施阶梯水价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规定,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市中心城区标准,确定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和比价关系,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确定。
三、居民用水基数
居民户5人以下(含),一级用水量为月用水量30吨以下(含),年用水量360吨(含);二级用水量为月用水量30—40吨(含),年用水量360—480吨(含);三级用水量为月用水量40吨以上,年用水量480吨以上。
5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居民用水凭户口簿,承租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供水公司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在户表改造前暂按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
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计价方式和标准
以年为周期按累计用水量计算阶梯水价,并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根据国家规定要求,设定我县三个级别的水价按1:1.5:3的比价确定。维持一级居民生活用水1.26元/吨的价格不变,即:
居民生活一级用水1.26元/吨;
居民生活二级用水1.89元/吨;
居民生活三级用水3.78元/吨。
以上标准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五、其它四类用水按原标准执行
除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外,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基建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四类用水仍执行赣市价费字〔2003〕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详见如下: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调整前水价 |
调整后水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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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 用水 |
一级用水 |
1.26 |
1.26 |
三级级差 1:1.5:3 |
二级用水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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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用水 |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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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 |
1.26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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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 |
1.30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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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和基建用水 |
1.6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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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3.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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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优惠政策
实行特殊群体用水优惠政策。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参照市中心城区的政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和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七、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