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深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寻乌县深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8日
寻乌县深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和传染病发病率,有效革除贫困代际传输途径,如期实现《寻乌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寻乌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卫生保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6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158号)和《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寻府办字〔2016〕23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建设“健康江西”和健康扶贫的工作要求,认真实施政府民生工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我县免费婚检工作,加强婚前保健,筑牢出生缺陷防治第一道防线,千方百计提高婚检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方便群众、规范服务等有效途径,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响应的工作机制,将免费婚检工作覆盖全县,逐步提高婚检率和阳性检出能力,力争2017年全县婚检率达到60%,2018年达到80%,2020年稳定在95%以上。
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免费婚检的重要意义。免费婚检是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生育指导和医学咨询服务,是婚前保健的主要服务内容和形式,是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预防先天性疾病的第一道防线。在全县开展免费婚检,对依靠科学手段提高人口素质;实现精准扶贫、健康扶贫,有效革除贫困代际传输;确保“妇儿两纲”顺利达标,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检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2.《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母婴保健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
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婚检原则。通过大力宣传教育,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接受婚检。
(二)坚持方便群众原则。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快捷有效、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免费婚检程序,确保免费婚检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婚检结果保密原则。婚检机构要维护免费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参加免费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五、依法规范实施免费婚检
(一)免费婚检对象
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寻乌县并在本县婚姻登记机构准备结婚登记的人员。包括已同居未办理结婚证且未生育子女或未育离异后再婚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的再婚人员,不包括已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证的人员。
(二)免费婚检机构
指定县妇幼保健院具体承担免费婚检工作,逐步建立婚检、优生服务“两位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三)免费婚检程序
符合免费婚检的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五张,到县妇幼保健院或县婚姻登记机构领取《寻乌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持检查申请表到县妇幼保健院免费接受婚检。
(四)免费婚检项目
1.问诊:主要了解被检者是否患过有关影响生育的疾病和家庭有无近亲结婚和遗传病。
2.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五官、胸部、第二性征、生殖器等检查。
3.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包括地中海贫血的初筛)、尿常规、胸部透视、谷丙转氨酶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总胆红素及直接胆红素测定、淋球菌筛查、梅毒螺旋体筛查、ABO血型检测;女性增加做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4.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所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的选择和决定。
(五)经费筹集、拨付、管理及结算
1.经费筹集
婚检费用为每对159元,由市财政负担20%,县财政负担80%。
2.经费结算
市财政负担部分,每年年初按上年实际登记结婚的数量向县财政预拨补助资金,第二年进行审核清算,多退少补;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责将免费婚检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季度据实拨付免费婚检经费。
3.经费拨付
(1)县婚检机构每季度末汇总本季度婚检人数,并附婚检结果,向县卫生计生委申请拨付婚检经费;
(2)经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
(3)县民政局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婚姻登记人员情况统计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对县民政局报送的婚姻登记人员信息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和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隐私。
(4)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将婚检经费直接拨付给县婚检机构。
4.经费管理
为确保免费婚检工作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免费婚检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宣传发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以开展婚检为主要内容,以控制遗传病、传染性疾病、降低出生缺陷为目的,充分运用各种通讯技术、传媒、展览、宣传栏、咨询、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多样性、经常性、群众普遍参与的宣传活动,使我县免费婚检的举措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组织协调
县妇儿工委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婚检工作,专人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监督管理
1.免费婚检定点机构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重视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提高疾病诊断、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率。
(2)按相关要求对婚检中的常规检验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检查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3)做好婚检的转诊工作,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县妇保院负责向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转诊。
(4)婚前检查信息、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5)《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体检当事人,一份由婚检定点机构妥善保管备查。
(6)婚检定点机构不得提供免费婚检规定项目以外的自费检查项目,若因病情诊断需要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必须经受检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7)婚检定点机构要加强对负责提供婚检技术的工作人员管理,严禁不体检出具虚假婚检证明的行为,一经发现,县卫生计生委必须上报县纪检监察部门,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2.工作人员管理
从事免费婚检的有关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婚检岗位:
(1)违反规定提供免费婚检服务的;
(2)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4)泄漏服务对象隐私的。
七、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大免费婚检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动员各村(居)委会利用标语、宣传栏、公告栏等有效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免费婚检的意义、政策、优生优育知识,提高群众对免费婚检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接受度,营造免费婚检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县妇儿工委
按照“妇儿两纲”实施要求,负责牵头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婚检的情况,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促进目标实现。
(三)县卫生计生委
负责婚检工作规范、婚检宣传资料的编写和制作;负责做好婚检、婚育保健知识的宣传、动员;负责依法对提供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施准入审批、监督和考核;负责督促、指导婚检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和工作流程的合理设置,开展相应技术培训;优化整合资源,将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机整合在一起,为婚育对象提供内容适当、流程合理、方便利民、科学化、人性化、高质量的婚育保健服务。
(四)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免费婚检宣传,对婚姻登记员开展免费婚检政策业务培训,对结婚登记当事人进行免费婚检教育,动员引导准备登记结婚人员主动自愿接受婚检,为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婚检提供便捷服务。
(五)县财政局
负责将免费婚检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与县卫生计生委共同审核免费婚检相关资料,核实免费婚检人数,据实拨付免费婚检经费。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婚检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免费婚检工作的认识,把推进免费婚检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生工程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免费婚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县免费婚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婚检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县妇幼保健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婚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流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尊重受检者的健康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保障双方知情权。对患有疾病的受检人员,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安排专人负责婚检信息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免费婚检定点机构提供规定的免费婚检项目,不得向受检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受检人员接受免费婚检以外的检查项目。
(四)强化督导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督导,强化质量控制,善于发现并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逐步将免费婚检相关指标列入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妇儿工委办的年终督查考核内容,从2018年1月开始将免费婚检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政府绩效管理等考核体系中,促进免费婚检工作落实。
附件:1.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医学意见
2.寻乌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
3.寻乌县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4.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5.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6.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7.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
8.婚前医学检查汇总表
9.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1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医学意见
一、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二、医学意见。婚检单位应向接受婚检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一)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二)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三)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四)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应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五)未发现前款第(一)(二)(三)(四)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附件2
编号:
寻乌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
姓名 |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
姓名 |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
年龄 |
|
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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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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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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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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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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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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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完成 免费 婚检 签名 |
我们已享受了规定项目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
||||
婚检 机构 意见 |
检查负责人签名:
婚检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婚检个人、婚检机构、县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寻乌县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检查项目 |
类别 |
收费标准(元) |
谷丙转氨酶 |
必检项目 |
19 |
乙肝表面抗原 |
||
总胆红素 |
||
直接胆红素 |
||
淋球菌涂片检查 |
8 |
|
梅毒螺旋体镜检 |
12 |
|
ABO血型测定 |
8 |
|
血细胞分析 |
8 |
|
尿液分析 |
9 |
|
阴道分泌物检查 (女性检查) |
3 |
|
胸部透视 |
4 |
|
体格检查 |
10 |
|
合计 |
|
女81,男78 (1对159元) |
备注:孕妇慎胸部透视项目。
|
附件4
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职 业: 文化程度: 民族:
户口所在地属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现 住 址: 邮 编:□□□□□□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对方姓名:
-----------------以下由医生填写------------------
编 号: 对方编号: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血缘关系:无 表 堂 其他
既往病史:无 心脏病 肺结核 肝脏病 泌尿生殖系疾病 糖尿病 高血压 精神病 性病
癫痫 甲亢 先天疾患
手术史:无 有 其他:
现 病 史:无 有
月 经 史:初潮年龄 岁 经期、周期 / 量:多 中 少
痛经:无 轻 中 重 末次月经: 年 月 日
既往婚育史:无 有(丧偶,离异) 足月 次 早产 次 流产 次 子、女 人
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无 盲 聋 哑 精神病 先天性智力低下 先天性心脏病 血友病 糖尿病 其他
患者与本人关系
家族近亲婚配:无 有(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受检者签名 医师签名
体格检查
血 压: / mmHg
特殊体态:无 有
精神状态:正常 异常
特殊面容:无 有
智 力:正常 异常(常识、判断、记忆、计算)
皮肤毛发:正常 异常
五 官:正常 异常
甲 状 腺:正常 异常
心:心率 次/分 心律 音:无 有
肺:正常 异常 肝:未及 可及
四肢脊柱:正常 异常
其 他:
检查医师签名:
第二性征:阴毛:正常 稀少 无
乳 房:正常 异常
生 殖 器:肛查(常规):外阴:
分 泌 物:
子 宫:
附 件:
阴道检查(必要时):外阴: 阴道: 宫 颈:
子 宫:
附 件:
其 它:
同意阴道检查,本人签字: 检查医师签名:
实验室及特殊检查
检 验 报 告 粘 贴 处
检查结果:未见异常:
异常情况:
疾病诊断:
医学意见:①建议不宜结婚 ②建议不宜生育
③建议暂缓结婚 ④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⑤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受检双方签名: /
婚前卫生咨询:
咨询指导结果:①接受指导意见
②不接受指导意见,知情后选择结婚,后果自己承担
受检双方签名: /
转诊医院:
转诊日期: 年 月 日
预约复诊日期: 年 月 日
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日期: 年 月 日
主检医师签名:
附件5
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职 业: 文化程度: 民族
户口所在地属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现 住 址: 邮 编:□□□□□□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对方姓名:
-----------------以下由医生填写-------------------
编 号: 对方编号: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血缘关系:无 表 堂 其他
既往病史:无 心脏病 肺结核 肝脏病 泌尿生殖系疾病 糖尿病 高血压 精神病 性病 癫痫 甲亢 腮腺炎 先天疾患
手 术 史:无 有 其他:
现 病 史:无 有
既往婚育史:无 有(丧偶,离异)子、女 人
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无 盲 聋 哑 精神病 先天性智力低下 先天性心脏病 血友病 糖尿病 其他
患者与本人关系
家族近亲婚配: 无 有(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受检者签名 医师签名
体格检查
血 压: / mmHg
特殊体态:无 有
精神状态:正常 异常
特殊面容:无 有
智 力:正常 异常(常识、判断、记忆、计算) 皮肤 毛 发:正常 异常
五 官:正常 异常
甲 状 腺:正常 异常
心:心率 次/分 心律 杂音:无 有
肺:正常 异常 肝:未及 可及
四肢脊柱:正常 异常
其他:
检查医师签名:
第二性征:喉结:有 无 阴 毛:正常 稀少 无
生 殖 器:阴茎:正常 异常 包 皮:正常 过长 包茎
睾 丸:双侧扪及 体积(ml)左 右
未 扪 及:左 右
附睾:双侧正常 结节:左 右
精索静脉曲张: 无 有:部位 程度
其它:
检查医师签名:
实验室及特殊检查
检 验 报 告 粘 贴 处
检查结果:未见异常:
异常情况:
疾病诊断:
医学意见:①建议不宜结婚 ②建议不宜生育
③建议暂缓结婚 ④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⑤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受检双方签名: /
婚前卫生咨询:
咨询指导结果:①接受指导意见
②不接受指导意见,知情后选择结婚,后果自己承担
受检双方签名: /
转诊医院: 转诊日期: 年 月 日
预约复诊日期: 年 月 日
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日期: 年 月 日
主检医师签名:
附件6
编号: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 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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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 |
□□□□□□□□□□□□□□□□□□ |
|||||||
单位或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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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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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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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 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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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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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意见:①建议不宜结婚 ④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②建议不宜生育 ⑤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③建议暂缓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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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 医师 签字 |
年 月 日 |
检查单位专用章 |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2.此联由婚检人员交婚姻登记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7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
县 乡镇 村(居)委会 编号: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 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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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 |
□□□□□□□□□□□□□□□□□□ |
|||||||
单位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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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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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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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 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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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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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意见:①建议不宜结婚 ②建议不宜生育 ③建议暂缓结婚 ④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⑤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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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医师签字 |
年 月 日 |
检查单位专用章 |
年 月 日 |
此联留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附件8
婚前医学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县(区)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地址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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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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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人: 审核人(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9
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服务:(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