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创建国家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9月5日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7日
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加强全县食品安全全程管控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总体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食安为先”理念,以能力提升为基础,以综合治理为突破,坚持党政同责,全面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全县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创建目标
创建时间:三年,即2017—2019年,确保2020年(争取2019年)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验收。
全县全域开展创建工作,以长宁镇、文峰乡为核心区域带动全县创建,形成重点突破、示范引领,创新驱动、各具特色,全域创建、全面达标的工作格局。达到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不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保持在较高水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县生产的食品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位居全市前列。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的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在80%以上,力争达到85%。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深入推进食品农产品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提升县级、强化镇级、健全村级”的要求,加强乡(镇)、村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建设,全面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完善属地管理责任包靠制和监管部门业务包靠责任制。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监管网格,确定各级网格监管责任人,落实领导干部到网、工作人员进格、聘用人员到点,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定事,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建立监管网格点位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点面结合,广泛开展食品农产品安全街道、安全村(社区)、安全市场、安全学校等创建活动,夯实基层基础,推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1.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剧毒农药,进一步落实高剧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和农药生产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高毒农药行为。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大中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食品)全部进行质量检测。
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加强畜禽检疫监督,严格生鲜乳收购站监管,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和规模化养殖场监管覆盖率达到100%,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模以上养殖企业全部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及病死畜禽收缴、处置资金补助办法,保护养殖业户经济利益。加强水产品养殖过程药物、饲料等投入品监管,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新兴业态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量化监管。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力度,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生产标准,把好食品准出关,完善问题食品企业后处理工作。全面推行食品经营“一本通”,落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规范,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索证索票、食品抽检、产品退市、临期食品消费提示等制度,将批发供货商作为监管重点,突出经营源头管控,以食品批发环节规范倒逼生产环节规范。加强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筑牢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防线。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加大食品抽检力度,以米、面、油、肉、菜等大宗食品以及节日性、季节性食品为抽检重点,并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线索等适时增加其他抽检品种,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抽检结果综合分析和利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食品消费提示和警示,做好对退市食品的跟踪监管,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开展“洁厨亮灶”活动,依法实施动态监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017年底全县持证餐饮单位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覆盖率达到100%。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落实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单位餐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坚持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四小”监管,对现有无证照生产经营业户,符合条件的,发放证照纳入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形象的,坚决依法取缔。食品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食杂店、小餐饮监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紧紧围绕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进集中治理整顿工作机制化和常态化,对群众反映强烈、危险度高、需要重点整治的行业和品种逐一进行规范。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日常消费的蔬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等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密切衔接。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零容忍”,对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
(三)强化食品安全技术支撑
1.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整合或统筹使用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常见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导,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食品企业诚信自律建设
1.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逐步建立以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诚信分类,建立动态反映信用状况的信用档案和查询系统,确保企业建档率达到95%以上。实施“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对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逐出食品市场,对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2.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五)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建立特邀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作用,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做到畅通渠道“零障碍”、接报必查“零积压”、回复沟通“零距离”。促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保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重点鼓励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生产企业和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投保。出台食品案件损害赔偿快速处理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支持消费者向企业索赔;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支持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检察机关要求提起公益诉讼,向企业追偿。
四、实施步骤
按照创建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具体实施步骤分为: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2月—2017年8月)。县食安办根据《赣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工作方案,明确有关考核评价标准,报市食安办备案后,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内容,结合实际,制订本乡(镇)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并报送至县食安办。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7年3月—2018年11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本创建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责任分工,对标对表制定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食安委成员单位对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考核评价标准组织自评;县食安办组织考评组对创建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县创建办将我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考评结果报县食安委同意后,向市食安办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有关材料。
(四)市级考评推荐阶段(2019年1月—2019年3月)。迎接市食安办组织的对我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综合考评。考评通过后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将创建工作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至市食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食安委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政法委综治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粮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工信局、县城管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创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创建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统筹兼顾,将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纳入本乡(镇)重要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创建评价标准和省政府、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食安办等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切实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三)抓好督查落实。加强调度、有力推进、保证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总结推广典型,推动工作落实;将各项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见附件2)。要及时挖掘和交流特色亮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县委县政府上报工作进度。
(四)强化工作考核。创建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验收通过后,县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五)深入宣传总结。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共享创建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严肃工作纪律。要做到依法依纪、节俭高效、公开透明,杜绝铺张浪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惠及百姓。
附件:1.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治理和保障水平,确保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永飞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侯守国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旭群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凌红武 县纪委副书记
赵林祥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兼综治办主任
王仁锋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 晓 县编委办主任
林佛招 县发改委主任
赖学洪 县工信局局长
曾国瑞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邱运林 县财政局局长
古春林 县环保局局长
古清华 县农粮局局长
陈永红 县商务局局长
陈远程 县卫生计生委主任
袁建斌 县城管局局长
赖义红 县教育局局长
廖茂根 县科技局局长
肖远松 县政府办副主任
潘慧民 县政府办法制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寻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寻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刘旭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
附件2
寻乌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工作任务分解表
项目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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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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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总体状况 |
1.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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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
2.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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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认可,群众满意 |
3.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80%以上。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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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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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党政同责” |
4.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县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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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频次均不少于每年2次 |
县食安办 |
县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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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协调联动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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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
县编委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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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县、乡两级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挂食品安全办牌子,乡镇(社区)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 |
县编委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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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乡镇(街道)成立食安委、食安办,并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加挂食安办牌子 |
县食安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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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六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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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
10.各级政府层层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并严格落实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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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将食品安全纳入各乡(镇)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 |
县政府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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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将食安委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分值调整到不低于10% |
县人社局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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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将食品安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
县政法委综治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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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实施“一票否决 |
县政府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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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落实企业首责制,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分管负责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商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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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体系 |
16.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县、乡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其中,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 |
县财政局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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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全面落实“四有两责”要求,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监管机构 |
县编委办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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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每个行政村(街道、社区)确定市场监督管理协管员1名、信息员1名,加强培训和指导。建立报酬补助经费保障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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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体系 |
19. ①开展乡镇基层监管机构“六化”和“七统一”规范化建设工程。基层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药监财〔2014〕218号和食药监财〔2014〕204号文件标准等要求配备。②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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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立公安、食安、农安等多部门联动监管模式,构建打击食安违法行为的监管、侦查、检察、审判“四位一体”处置机制。实现风险交流、案件通报,加大食品药品犯罪打击力度 |
县食安办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粮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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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强行刑衔接,在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
县编委办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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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深化平远、武平、龙川、寻乌四县食品药品监管协作联席机制。加强边际联防、信息共享、协作执法 |
县政府办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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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
23.建成以县食品检验所为网络,以食品检测车、食品快检箱为现场检测手段的检验检测体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配备一辆检测车,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基层监管分局配备一套快速检测仪器,具备对本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和快检能力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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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进一步完善农产品“1+18+N”(市县乡三级)检验检测体系 |
县农粮局 |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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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核心区域农贸市场及示范农贸市场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检测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当地财政奖补机制,建设经费每个补助3—5万元,运行经费每个每年补助2—3万元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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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核心区域农贸市场及示范农贸市场落实生鲜品种自检机制,每天抽检信息不少于8个,并进行公示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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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
27.县、乡两级制定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并抓好落实,积极配合国家、省级食品安全抽检。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总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以上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县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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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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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规模以上农产品种养殖基地、“三品一标”企业、大型商超等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粮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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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追溯管理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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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
31.完善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网格监管责任制,监管责任分解到格、落实到人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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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全面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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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发现案件线索应由其他区域或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全面追查问题食品的源头去向,一查到底、全程追究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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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出台加强“四小”监管规范性文件,规范提升“四小”行业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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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相关监管办法。对农村聚餐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聚餐备案率达90%以上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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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
36.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促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保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重点鼓励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生产企业和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投保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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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分级管理、保健食品经营风险评定制度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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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实施食品安全员制度,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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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完善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对问题食品一查到底并依法处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情况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率达到100%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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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制定并落实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失信者实施市场禁入惩治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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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食品安全风险应急处置体系 |
41.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风险会商、分析研判、治理整顿、跟踪督查、预警警示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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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 |
县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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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妥善处置舆情事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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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健全上下联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舆情监测处置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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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完善应急装备配备,严格事故信息报送,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县卫生计生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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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
46.建立特邀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作用,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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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
47.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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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①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网络、电话24小时畅通,按法定时限及时办结回复,办结回复率达100%。②建立举报案件线索分流、核查、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核查、及时反馈、依法处置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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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实施食品安全案件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举报及时兑现奖金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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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出台食品案件损害赔偿快速处理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支持消费者向企业索赔;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支持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检察机关要求提起公益诉讼,向企业追偿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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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五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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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源头安全工程 |
51.实施品牌引领创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积极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
县农粮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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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 |
县农粮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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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源头安全工程 |
53.县城周边创建10个食用农产品供应示范基地 |
县农粮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长宁镇人民政府、文峰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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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实施放心肉品工程,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示范场建设;核心区域建设牛羊屠宰生产线,实现牛羊定点屠宰监管。核心区域实行家禽集中屠宰、生鲜上市 |
县农粮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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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建立不合格农产品召回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 |
县农粮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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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加强食用盐管理,保持食用盐质量安全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工信局、县盐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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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生产放心工程 |
57.推进本地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建设,实施寻乌县蜜桔、脐橙、油茶等系列生态食品加工项目,打造国内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 |
县农粮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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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加强获证生产企业规范,其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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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推行良好生产规范、HACCP认证或ISO22000标准认证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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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大力培育食品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围绕研发创新、生产制造、质量管理等制定商标品牌发展战略,构建管理体系,明确商标品牌定位,食品企业商标品牌认可度明显上升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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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打造食品加工小作坊产业园区,引导和推动小作坊进入园区实行规范化管理。①每个市场周边力争创建2家食品安全示范小作坊、10家食品安全示范店。②力争建立1个小作坊产业园区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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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渠道净化工程 |
62.按照“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配送”要求,在县城新(改)建符合区域布局规划的社区蔬菜便利店达到10家以上 |
县农粮局 |
县发改委、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长宁镇人民政府、文峰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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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渠道净化工程 |
63.按照基础设施标准化、经营主体组织化、经营服务规范化的要求,创建2个以上示范农贸市场 |
县商务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长宁镇人民政府、文峰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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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实施“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程,创建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农粮局,长宁镇人民政府、文峰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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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制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净化食品流通渠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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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餐饮提升工程 |
66.实施学校食堂改造提升行动计划,切实改善食堂条件,2018年学校食堂发证率达到100% |
县教育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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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实施创“A”工程, A级餐饮单位达到3家以上。推进“洁厨亮灶”工程,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单位洁厨亮灶率达到100%,中型餐饮单位达到80%。实施小餐饮改造工程,发证率达到100%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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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开展餐饮示范街、城市综合体餐饮示范点和旅游企业餐饮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旅发委、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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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实施餐饮具放心工程,全面推行餐具集中消毒量化分级管理 |
县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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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实施《赣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双随机”检查暂行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按照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重点单位突击现场检查。规范网上订餐等新兴业态餐饮服务行为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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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宣传科普工程 |
71.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集中统一到市食药监局信息发布平台公布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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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宣传科普工程 |
72.建立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答惑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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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活动,将食品安全教育内容融入有关教育教学活动。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五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全县食品安全培训讲座50场(次)以上 |
县食安办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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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
县教育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粮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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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推动多种媒介发布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寻乌电视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 |
县委宣传部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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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乡(镇)食品安全宣传站建设覆盖面达到100%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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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库。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在报纸、网站、电视台、短信平台等开展多形式、多角度、多途径的科普宣教活动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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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认知水平较高,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食事药闻”等微信公众号市民关注度较高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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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强化食品检验信息和案件查办信息公开,充分展示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成效,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成立“食品安全科普辟谣联盟”,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食品安全谣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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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十项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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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
80.开展农药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农药使用。以蔬菜、水果、茶叶等为重点,严格管控克百威、氧乐果、毒死蜱、苯醚甲环唑等禁限农药残留问题 |
县农粮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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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开展“瘦肉精”等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屠宰与养殖环节“瘦肉精”溯源信息通报机制,促进产地追根溯源,消除问题死角 |
县农粮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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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开展重点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在养殖、运输、销售暂养环节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 |
县农粮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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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严厉打击脐橙染色及使用工业蜡和劣质蜡打蜡、使用甜蜜素等非法投入品等违法行为 |
县果业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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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定点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
84.加强定点屠宰监管,监督进场生猪和出厂肉类必须检验检疫合格。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禽畜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
县农粮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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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食品“四小”专项整治行动 |
85.综合整治食品“四小”,着力提升“四小”规范水平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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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开展小作坊集中治理,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督促小作坊建立质量安全制度,监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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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学校及周边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
87.每年开展2次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校内及周边副食店无“五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出售,小餐饮、小摊贩管理规范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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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行动 |
88.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出台并组织实施《赣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引导成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公司,对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理。集中处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量 |
县城管局 |
县环保局、县市场和重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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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行动 |
89.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和去向台账登记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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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规范食用油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禁止经营使用无标签食用油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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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
91.着力解决食品制售假冒商标、“傍名牌”等问题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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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依法查处食品标识不全、过期变质以及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条件不达标问题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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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 |
93.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深挖行业“潜规则”,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集中整治使用硼砂、工业硫磺、罂粟壳、工业明胶、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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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打击危害食品犯罪专项行动 |
94.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严惩重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铲除制假售假“黑窝点”,查处一批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实现食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立案查办,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 |
县公安局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粮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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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
95.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等级和分值,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防控,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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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依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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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采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会议营销”、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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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进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
98.建立食药监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强化执法办案,依法履职尽责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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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开展进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进口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等违法行为。严禁购进销售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建立联动机制,完善监管工作体系,加大对进口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县商务局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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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
2017年9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