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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寻乌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7-13 16:07:00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寻乌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寻乌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77日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13

寻乌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投资的项目资金

(三)财政和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投资资本金

(四)融资贷款资金

(五)专项建设基金

(六)国家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企业发行债券资金

(七)政府及部门以政府职能进行集资、捐赠等形式筹集的资金

(八)其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金,应按政府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资金审核支付程序,应遵循专项资金审核支付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可研、环评、立项、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和建设全过程工作,对项目招投标及项目实施监管、安全质量等负责,确保项目进展和质量落实到位。同时,要确保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及相关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配合县财政、发改、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审计。

第六条  项目投融资单位即国有企业,负责资金筹集和融资等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资金报账支付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做好投资项目的开发经营,积极筹集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按期偿还债务。

第七条  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为项目建设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项目建设的职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关,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资金融资方(贷款银行)负责项目资金支付资料初审、向上级部门申报项目资金支付资料审批和资金拨付,同时,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工程项目服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利、水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要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工作,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分为政策性投资项目和企业自主投资经营项目。

政策性投资项目计划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经济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委、财政局提出计划,指定企业承担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资金筹集计划包含融资规模、期限、利率、资金用途等,须经县财政局、发改委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企业自主投资经营项目,经过可行性论证,符合投资发展方向,又能自负盈亏、自行偿还债务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需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投资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之前,应实行可行性论证。成立可行性论证小组,可行性论证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国土、城建、规划、环保、交通、水利、水保、金融、审计及相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先由企业和相关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报告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的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计划、资金筹集计划、项目绩效、投资回报或还款计划等,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专家和评估论证小组进行前期论证,认为可行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预算计划,以及重大资金使用、重大决策事项等涉及企业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应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先由企业经营班子和董事会研究决定,再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预算计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项目,调整变更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

第十五条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责任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编制、可研、环评、规划、选址、用地、勘察、设计、预算等前期工作和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六制”制度,即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验收制。

(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按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乌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试行)的通知》(寻府发〔201622号)规定执行,规范项目招投标和服务采购行为。

(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应按招标文件和招投标结果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价款和违约责任等。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必须确保实施质量,实行终身负责。

(三)实行项目监理制。聘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部门对项目工程的实施和验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实行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质量监管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和验收。全面贯彻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竣工交付、最终检验和试验的控制。

(五)实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了使安全与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投资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广实施生产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六)实行项目验收制。为加强项目全面质量验收管理,提升项目开发建设质量,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对项目检验和交接,并做出书面确认记录。

第十七条 各项设备材料和服务的采购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支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构成项目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各种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支出,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支出。

(一)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支出。

(二)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范围内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种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范围内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家用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需提供的审核资料:

(一)相关工程的招投标资料或服务费用采购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商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施工合同、服务采购合同等);

(四)监理合同;

(五)工程进度报告(或工程验收报告);

(六)工程税务发票;

(七)审计结算报告;

(八)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时,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寻乌县      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1);

(十)政策性银行贷款还需要填写《      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

(十一)其它资金支付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收集整理相关工程的支付证明材料,并经监理方审签支付令后,向实施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支付,实施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认真审核支付资金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合规性,是否与本项目预算、施工内容所列建设内容一致。

(二)一般项目经审核后,填写《寻乌县     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先报县财政、发改部门审核提出资金支付意见,政策性专项贷款资金还需填写《     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依次报主管部门和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再向银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三)融资银行收到各相关单位提交的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和各部门批准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待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支付到项目施工(服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实施责任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预算金额经财政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后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提供验收报告,在核定预算金额内由企业按规定审批支付。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的管理性质的支出。管理费用或代建费用在核定预算金额内实行总额控制,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工程验收结算后,必须扣留工程项目资金结算金额的510%的项目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和达到保修年限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经实施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同意后支付所预留的质量保修金。如果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修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承诺书和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支付过程的监管,督促各项目单位严格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列支,各项目投融资单位要按项目资金账务核算规定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每月将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发改委、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投融资单位。

第五章  验收结算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在项目完工竣工后应按照项目管理验收的要求,收集各阶段项目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等单位人员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送监理单位、实施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审核后,将验收结算资料送交县审计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结算价款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报告后扣除质量保修金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投融资业主单位所有,纳入项目投融资业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项目投融资单位享有经营权、收益权。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项目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需要划拨到其他单位经营管理时,项目投融资单位应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属于经营性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向项目投融资单位上缴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完整收集项目资料,形成项目档案资料,便于资料查找和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投融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县审计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监管部门的领导、经办人员,在项目资金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寻乌县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2       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件1

寻乌县     项目资金支付审批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结算审计金额

累计已拨付金额

 

本次申请支付金额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监理(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施责任单位意见

现场人员(签字):        实施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业主单位意见  (投融资公司)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基建审核中心   审核情况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业务股意见

业务股:        分管领导:        局长:       年  月  日  

项目分管县领导

意见

 


附件2

    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申请企业:                              单位:万元

基本情况

计划总投资

 

累计到位总投资

 

累计使用金额

 

本次拟支取金额

 

项目资本金

 

到位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

 

其它自筹资金

 

到位其它自筹资金

 

其它自筹资金

 

其它自筹资金

 

贷款额度

 

到位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

 

累计使用金额占总投资比例

 

累计完工量占总工程量比例

 

 

本次资金支取明细情况

支付公司名称

收款人名称

资金用途

支取金额

支取时间

 

 

 

 

 

 

 

 

 

 

 

 

 

 

 

 

 

 

 

 

合计

 

 

 

 

审核审批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发改委(财政局)审核意见: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备注:1.累计到位总投资是指截止支取时间,本项目实际累计到位的资金总额,包括融资审批前已先行到位的资金。

2.累计使用金额是指截至支取时间,本项目已累计支取的资金,包括在融资审批前已先行支付的资金。

3.备注栏目主要填写拟支取资金的票据号等其他信息。

4.本表用于申请项目资金支付使用,发改委(财政局)、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