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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稀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十九条(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3-30 10:03:00

寻乌县稀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十九条(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县委“12345”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寻乌县稀土资源优势,落实扶持优惠政策,突出稀土产业发展比较优势,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扶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稀土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 鼓励稀土开采企业完成年度开采指令性计划

(一)完成当年稀土原矿开采指令性计划,给予稀土开采企业(赣州矿业公司寻乌分公司)和原矿开采监管部门(县矿管局、县工信局)各奖励10万元。

(二)稀土原矿开采企业实现稀土原矿税收,按照《关于主攻工业促进寻乌振兴发展的意见》(寻发20147号)兑现企业税收贡献奖。

第二条 支持稀土分离企业外购稀土原矿

对合法外购稀土原矿的稀土分离企业,其外购的稀土原矿在我县补缴的资源税,补缴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3条 支持稀土废料回收企业扩大生产

(一)增值税部分。对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稀土废料回收加工企业,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8%进行奖励;对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稀土废料回收加工企业,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30%进行奖励;对年缴纳增值税5000万元(含)以上的稀土废料回收加工企业,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33%进行奖励。[《寻乌县扶持稀土废料回收加工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寻府办201416号)]

(二)企业所得税部分。对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入库额度的40%奖励,其中30%在次月给予奖励,剩余10%在年度汇算清缴后给予奖励。[《寻乌县扶持稀土废料回收加工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寻府办201416号)]

第四条 支持稀土企业加入六大集团

加强稀土企业政策引导,推动稀土企业加入六大集团。对2015年年底前加入六大集团的稀土加工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2016年上半年加入六大集团的稀土加工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帮助稀土加工企业成功加入六大集团所涉及的相关有功部门,按企业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稀土企业引进人才

(一)加强高层次创新团队引进。对引进院士创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博士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寻府发〔201511号)]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含稀土高新企业董事会及高管团队)。高层次人才所缴纳的工资薪金,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三)高层次人才到寻乌引领稀土新材料项目开发或稀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3年以上的,给予住房补贴20000元,按报到上班时领取10000元,在寻乌工作满三年后再领取剩余的10000元。[《寻乌县集聚人才暂行办法》(寻办发201427号)]

第六条 支持稀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和引导稀土企业自建或合作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

(二)加强稀土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对获批认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寻府发201511号)]

(三)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企业,第四年起按所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80%的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支持稀土企业创建品牌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县政府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或江西省名牌产品的,县政府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获得赣州市知名商标的,县政府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关于主攻工业促进寻乌振兴发展的意见》(寻发〔20147号)]

第八条 支持稀土企业注册总部经济

在我县新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稀土企业,按我县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九条 鼓励稀土企业增产增效

对稀土加工及应用企业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以上的,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对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收同比有增长,且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存量用电按半年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3元奖励(暂定1年)。[《寻乌县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暂行办法》(寻府办发201522号)]

第十条 支持稀土企业信贷融资

对稀土企业给予“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等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加大稀土企业物流补贴力度

鼓励稀土企业发展自营物流企业,对自营物流企业每月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或全年缴纳税额累计12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95%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关于调整物流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寻府字〔201345号)]

二、大力发展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促进稀土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支持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支持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

对新引进的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自建设年度起三年内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按实际固定投资1%给予落户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县财政按实际固定投资2%给予落户奖励。对现有稀土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延长产业链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落实税收奖补措施

(一)对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的标准进行奖励;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的标准进行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缴纳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稀土终端应用产品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的标准进行奖励;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的标准进行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缴纳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0%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稀土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申报一例,县财政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开拓产品销售市场

对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国税局提供数据)5‰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奖励,作为企业产品市场开拓经费补贴,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保障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项目建设用地

对稀土深加工及终端应用项目用地,在用地计划指标内给予倾斜,其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目前出让最低价标准(县城规划区内5.93万元/亩、乡镇5.6万元/亩),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县财政分别按照县城规划区内4.93万元/亩、乡镇4.6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营造支持服务稀土企业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营造支持稀土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实行一名县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一个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一个金融单位、一名帮扶干部的“四个一”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企业服务,切实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县工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服务企业挂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责任单位和金融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活动;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工信局负责对服务企业工作进行年终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对企业办证、收费做到一次性告知,一套程序办事、一个标准收费、统一时限办结。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落户项目,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实行陪审代办,并启动并联审批机制,实行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审批时限压缩到2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采取“三证合一”模式,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寻乌县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规范审批收费,提高服务效率。

以上政策凡与上级和本级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如果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政策从201511日起试行。

[注:1稀土新材料:稀土加工领域产业链当中稀土分离和稀土金属冶炼以后的系列稀土材料加工,如:钕铁硼磁材、稀土发光材料、储氢材料、磁致伸缩材料(稀土深加工)

注:2稀土终端应用产品:稀土永磁、电机、稀土光源产品、镍氢电池等应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