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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寻乌乡贤回归创业发展的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6-17 09:06: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凝聚乡贤力量,鼓励寻乌外出乡贤回归家乡投资创业,支持和服务家乡经济建设,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赣商回乡创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44号)、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赣商投资创业的意见》(赣市府发〔2016〕3号),结合我县实

  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抓住国家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战略机遇,以《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大力实施“赣商回归、赣人兴赣”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强化工作措施,优化创业环境,大力鼓励支持寻乌乡贤回返乡投资兴办实体,为实现“主攻实现工业、三年翻番”目标,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目标任务

  立足我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积极引导返乡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大力支持返乡创业人员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现代服务型等产业,积极引导返乡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进一步解放思想,制定更加优惠的回乡投资创业政策,。改善投资创业环境,夯实投资创业平台。进一步解放思想,制定更加优惠的回乡投资创业政策,着力解决投资创业中存在的资金、平台、服务等突出问题,引导和支持寻乌乡贤回乡投资创办各类企业,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到2018年,力争实现寻乌乡贤回乡投资项目签约资金达20亿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设立返乡创业基地(孵化基地)。鼓励外出乡贤抱团回乡投资,以黄坳民营创业园扩园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民营创业园(小布)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产业规划布局,设立外出创业人员返乡创业基地,鼓励外出乡贤抱团回乡投资,让返乡创业基地成为培育大企业、新产业的孵化园,和推动我县民营经济企业不断壮大的示范园。

  (二)更新完善寻乌外出乡贤信息库。在原有外出乡贤信息库的基础上,重点收集寻乌籍企业家以及上市公司、央企500强、民企500强寻乌籍股东和大型企业寻乌籍高管等相关信息资料。县驻外招商小分队及县驻外办事处要主动加强与异地商(协)会的沟通联系,与外出乡贤保持经常性联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县招商服务中心,以便及时更新完善寻乌外出乡贤信息库。

  (三)强化对寻乌乡贤返乡投资创业宣传强化对外出乡贤返乡投资创业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平台,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寻乌外出乡贤回乡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返乡创业的典型、经验,弘扬创业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每年从服务家乡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返乡创业人员中,评选出“返乡创业十佳标兵”,并予以奖励。

  (四)加强与外出寻乌乡贤的跟踪对接。充分发挥驻外招商小分队的招商主力军作用和驻外办事处的资源优势,主动上门宣传寻乌投资环境和支持乡贤返乡投资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邀请寻乌乡贤回乡考察、投资兴业。同时,围绕做大做强稀土新材料及应用、新型建材、食品药品和以新能源为重点的新兴产业等四大产业集群,到寻乌乡贤较集中到外出乡贤较集中、产业关联度较大的珠三角、长三角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举办招商推介会、乡贤座谈会等。

  (五)引导寻乌乡贤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外出乡贤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寻乌乡贤积极组织参加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外出乡贤积极组织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奉献爱心;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优秀乡贤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引导寻乌乡贤积极参政议政引导外出乡贤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积极邀请杰出乡贤代表参加重大经济活动,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吸纳优秀乡贤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意见。

  四、鼓励支持政策

  (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对设在寻乌县的鼓励类产业的乡贤返乡投资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寻乌县内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落实返乡投资创业工商登记优惠政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简化办证程序。简化乡贤返乡投资创业登记方式,放宽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通过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年检改年报、住改商等举措,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投资创业寻乌乡贤开放。强化品牌培育力度,帮助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寻乌在外乡贤用注册商标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寻乌外出乡贤用注册商标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回归企业用地需求。加强乡贤回归企业用地保障工作。对乡贤回归投资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引导回归企业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乡贤回归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的,在城区建生活用房用地实行““一厂一策”。同时县国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的审批进度。(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

  (四)实行工业投资项目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外出乡贤返乡投资企业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并对乡贤返乡投资的工业生产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实行“一免一减”收费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乡贤返乡投资新建及改扩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过程中,除国家、省、市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收费和证照工本费外,凡县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县内强制性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下限50%收取;在城区为院士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建生活用房的,建房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对乡贤回归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县政府按其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乡贤投资工业企业,在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200万元的乡贤投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2016年2月1日起,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房管局、县规划设计院)

  (五)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政策。鼓励返乡投资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自主创新,积极争取上级各类资金予以支持,对新批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进入中试阶段后,经认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15%专项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实际费用的10%、20%、30%的专项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

  (六)实行品牌培育奖励。鼓励乡贤回归企业强化品牌培育力度,对于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市知名商标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帮助无商标企业、新办企业、定牌加工企业自主创牌,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同时,鼓励乡贤投资现代农业产业、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代农业项目在用电方面给予优惠;对创新农业经济的企业按从事业务情况予以税费优惠。鼓励乡贤投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家农业部或省政府主办、省农业厅承办的展示展销活动,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委农工部、县农粮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

  (七)人才引进和用工支持政策。成立县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定期发布招工信息,免费提供就业培训,为用工单位提供“菜单式”招工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乡贤回归企业可申请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人数按规定标准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同时,放宽人员落户条件,凡到我县回归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城区落户,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就学由县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和政策之外的任何费用。返乡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可以在本县任何中小学就学,待遇与本地学籍的学生同等。加大医疗卫生保障,回归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在县级医疗单位就诊时,给予享受医疗“绿色通道”待遇。符合申请条件的寻乌返乡创业人员,可不受户籍条件限制申请公租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回归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在配租公租房问题上予以优先安排。对回归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即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按县委、县政府《寻乌县集聚人才暂行办法》(寻办发〔2014〕27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医保局、县房管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等金融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乡贤回归企业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担保机构探索担保方式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为乡贤回归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将返乡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返乡创业人员发放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其中: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乡贤回归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和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中介费用补助;企业挂牌申请材料被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受理的,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中介费用补助;对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乡贤回归企业,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和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外,视企业挂牌“新三板”相关支出数额,由县财政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同意企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确认函时间为序,列全市前10名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民营企业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社局)

  (九)鼓励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回归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落户奖励,即三年内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落户奖励。三年内达到更高奖励标准的,相应补差,每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第1年以40%的比例发放,第2年和第3年分别以30%的比例发放。同时,保障总部企业用地,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建总部经济大楼和自用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分年度按该房产县内实际缴纳房产税的10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改变其用途的,不享受此条优惠政策;租用办公用房的,分年度按其实际所支付租金的12%给予租金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县鼓励寻乌乡贤回归创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工作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房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城市建设局、县规划设计院、县国土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工商联、县环保局、县民营企业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驻外招商队队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服务中心,由县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切实推进寻乌乡贤回归发展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寻乌乡贤回归创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政策扶持内容切实优化服务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贯彻落实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三)加强沟通联系。县招商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安排专人加强与外出回乡投资创业人士的沟通联系,收集有关情况,对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回乡创业意向的进行建档造册。

  (四)加强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在县财政每年年度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中拨付,用于推进乡贤回归创业发展活动组织、外出招商、政策宣传、项目推介、资料编印、乡贤接待等经费支出。

  (五)加强督促检查。将鼓励寻乌乡贤回归创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