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基础设施,提升教学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8年2月2日前)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王侃 联系地址:寻乌县房地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13576688859 电子邮箱:1049660471@qq.com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健全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依法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及《关于完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攻坚行动方案》(寻办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长宁镇三二五村新街尾周边地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城市建成区内城镇建设用地上房屋(以下统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长宁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订协议期限、搬迁弃房期限
(一)签订协议期限:
第一阶段: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0日内;
第二阶段: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1至55日内;
第三阶段: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6至60日内。
(二)搬迁弃房期限:
第一阶段:自第一阶段签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
第二阶段:自第二阶段签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
第三阶段:自第三阶段签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主房屋和视为合法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附属房、附属设施、零星果树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1.依法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为合法房屋;
2.对建设年代久远及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合法房屋:
1.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2011年8月31日(含,下同)之前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但在2011年8月31日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并且已完工的被征收主房屋,为历史遗留问题,视为合法房屋。
2.对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经依法登记批准建成的房屋,在2015年2月28日寻乌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并且已完工的被征收主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占地面积9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视为合法房屋;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符合“一户一宅”:
①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唯一住宅房屋;
③被征收人从未被拆迁过其他合法住宅房屋的;
④被征收人未将住宅房屋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3.被征收人虽然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唯一一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且户籍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其被征收房屋可以参照“一户一宅”原则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
(三)户口的认定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父母及儿子原在一起同户,现儿子已结婚的;
(2)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均结婚且登记为一户的;
(3)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有一方未婚且登记为一户的,未婚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并有能力购房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1)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2)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3)征收公告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应与监护人合为一户。
(四)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未拆除的房屋;
2.墩混、墩木、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筑;
3.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4.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房屋。
六、被征房屋类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认定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工业生产性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所有,国有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
4.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无证载用途的,按初始规划认定房屋的用途。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当事人要求重新测绘的,以重新测绘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严格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
4.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补偿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补偿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补偿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补偿面积。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所载的面积进行认定。
2.未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院坪),按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祥见附件4)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一)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2016年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见附件1,下同)进行补偿。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房屋装修等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2.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1)购买商品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70元/㎡购买商品房奖励。
(2)签约奖励
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签约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3)搬迁弃房奖
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交由征收人实施拆除的被征收户,另奖励被征收人(房屋已承租的原则上给承租人)每栋或每户(附属房不作栋数计算)5000元。
三二五村新街尾周边地块所有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每户奖励15000元。
(4)联动奖励
三二五村新街尾周边地块所有被征收人在一个月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如期搬迁弃房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5)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房屋仅有一层的,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仅有两层的,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分别按30%、15%给予奖励。
(6)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在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可按实际经营面积(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每月50元/㎡给予6个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二)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2016年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给予补偿;超过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且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2.视为合法房屋征收奖励
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签约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在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三)合法、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按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如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存在面积差,安置后不足部分和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互结算,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预先抵扣产权调换房屋的购房款,并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前据实结算、相互支付差价。涉及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余费用待交房时一并结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予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文峰乡长举村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以市场运作方式开发建设。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主要户型有二室二厅(70㎡左右、90㎡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10㎡左右、130㎡左右,含公摊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
(3)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产权调换房屋建设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或证载为集体土地的,产权调换房屋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五年内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五年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4)实行“谁先签约、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2.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合法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或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其飘檐一律不予产权调换。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也可以选择按《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寻府办字〔201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相关内容执行。
(四)违法建筑的处置及补助
1.拆除补助
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约的,违法建筑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重置价的50%进行签约补助;同时对违法建筑给予220元/㎡拆除补助(钢架棚等简易结构除外)。
违法建筑的飘檐补助标准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2.其他补助
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式公告60日内签约弃房并配合拆除的,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房屋搬迁补助,符合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三款第2小点的规定给予特殊困难群体补助。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3)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
3.逾期未签约弃房的处置办法
在县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主动配合签约弃房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
(五)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除住宅房屋以外的主房(不包括附属用房)。非住宅房屋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
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县人民政府在文峰乡长举村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提供同类性质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予以期房安置。
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或借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迁交房,且不对承租人、借用人另行给予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寻乌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寻棚改办字〔2016〕6号)文件规定,非住宅房屋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五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予以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各占一半进行分配。
(六)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的征收补偿
针对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产权人,参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或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补偿。
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所属集体或理事会,应当选定或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或理事会决议书,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征收补偿协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具体事宜。
(七)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不另作补偿,其相应价值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指导价格中;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3)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项目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八)其他构筑物的征收补偿
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钢(铁)架棚等附属房、构筑物、附属设施按附表所列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附件3)。
八、房屋征收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600元/月·户。
2.补助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12个月。
3.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
(二)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主房屋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到1000元/户;
商业经营用房按产权面积补助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工业生产用房按产权面积补助3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2.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三)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且是其唯一住房的,按36㎡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经县民政部门、残联认定,在征收房屋时为“在册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装修补助。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九、保障与监督
(一)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或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本方案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3.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公开;4.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宣传栏中公开。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统一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再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认定并补偿。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文件有关精神,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在县城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其契税补贴按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文件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五)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七)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2.房屋重置价格
3.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附件1
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序号 |
项目 |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元/m2) |
一 |
框架结构 |
3030(含土地补偿价值、房屋及初装修价值,下同) |
二 |
砖混结构 |
2900 |
三 |
砖木结构 |
2770 |
四 |
土木结构 |
2640 |
注:楼面2.2米以上的(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1.6(含1.6米)—2.2米按50%折算,1.6米以下不折算面积。
附件2
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
875 |
725 |
600 |
410 |
230 |
附件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11
|
基础 |
毛石基础 |
立方米 |
120 |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260 |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960 |
||||
2 2 |
生产 生活 设施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手压井 |
口 |
8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小沉井 |
口 |
1200 |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大沉井 |
口 |
1800 |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立方米 |
300 |
贴瓷砖 |
|||
立方米 |
200 |
未贴瓷砖 |
||||
3 |
道路 硬化 设施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水泥路 |
立方米 |
260 |
|
|||
4 |
砌体 |
红砖围墙 |
立方米 |
360 |
|
|
片石围墙 |
立方米 |
250 |
|
|||
土墙 |
平方米 |
80 |
|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180 |
|
|||
5 |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
水泥盖板 |
平方米 |
30 |
|
|||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
平方米 |
120 |
|
|||
砖混门楼 |
平方米 |
500 |
|
|||
6 |
灶台 |
无瓷小灶台 |
座 |
300 |
无瓷大灶台400元 |
|
贴瓷小灶台 |
座 |
500 |
贴瓷大灶台600元 |
|||
大无烟灶 |
座 |
800 |
|
|||
小无烟灶 |
座 |
500 |
|
|||
大理石灶台 |
米 |
500 |
|
|||
操作台 |
米 |
120 |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
|||
7 |
门窗类 |
普通铁门 |
平方米 |
230 |
|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350 |
|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普通 |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50 |
吊樘 |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00 |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10 |
|
|||
入户防盗门 |
樘 |
900 |
|
|||
卫生间塑钢门 |
樘 |
200 |
|
|||
包门 |
樘 |
350 |
普包 |
|||
欧式包门 |
樘 |
550 |
|
|||
地弹门 |
平方米 |
350 |
|
|||
8 |
防盗网 扶手类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80 |
|
|
钢筋防盗网 |
平方米 |
35 |
|
|||
扶手(水管) |
米 |
65 |
|
|||
扶手(不锈钢) |
米 |
110 |
|
|||
木艺扶手 |
米 |
360 |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
|||
木扶手 |
米 |
160 |
普通未油漆 |
|||
9 |
地面 |
瓷砖(普通) |
平方米 |
60 |
0.6×0.6米以下,含0.6米 |
|
瓷砖(中高档) |
平方米 |
80 |
0.6×0.6米以上,不含0.6米 |
|||
水磨地面 |
平方米 |
70 |
普通 |
|||
彩磨地面 |
平方米 |
90 |
彩色 |
|||
防潮地板砖 |
平方米 |
30 |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25 |
|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20 |
|
|||
花岗岩石板 |
平方米 |
90 |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20 |
|
|||
10 |
墙面 |
乳胶漆 |
平方米 |
40 |
|
|
仿瓷 |
平方米 |
20 |
|
|||
墙纸 |
平方米 |
80 |
|
|||
11 |
吊顶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40 |
|
|
石膏线 |
米 |
35 |
|
|||
半吊 |
平方米 |
70 |
|
|||
全吊 |
平方米 |
120 |
|
|||
木线条 |
米 |
15 |
|
|||
杉木倒板 |
平方米 |
25 |
|
|||
纤维板贴纸吊顶 |
平方米 |
35 |
|
|||
塑扣吊顶 |
平方米 |
40 |
|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220 |
|
|||
12 |
卫浴 设施 |
洗面盆 |
个 |
120 |
普通 |
|
洗手盆 |
个 |
60 |
普通 |
|||
组合式洗手台 |
个 |
700 |
|
|||
大理石洗手盆 |
个 |
500 |
|
|||
蹲盆 |
个 |
200 |
|
|||
抽水马桶 |
个 |
400 |
|
|||
浴缸 |
个 |
600 |
|
|||
113 |
工艺类 |
壁橱 |
个 |
200 |
|
|
玻璃隔墙 |
平方米 |
100 |
|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120 |
|
|||
衣橱 |
米 |
560 |
|
|||
吊柜 |
米 |
260 |
|
|||
鞋柜 |
米 |
300 |
|
|||
梳妆台 |
个 |
300 |
|
|||
电视背景 |
平方米 |
360 |
|
|||
窗帘盒 |
米 |
25 |
|
|||
衣橱衣柜博古架 |
米 |
350 |
|
|||
14 |
其它 |
小青瓦隔热层 |
平方米 |
100 |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
|||
镀锌瓦棚 |
平方米 |
85 |
|
|||
密封玻璃窗 |
平方米 |
75 |
|
|||
室外铁楼梯 |
平方米 |
230 |
|
|||
普通钢架棚 |
平方米 |
75 |
|
|||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
平方米 |
130 |
|
|||
电 话 |
户 |
8 |
迁移费 |
|||
闭路电视 |
户 |
20 |
拆装费 |
|||
广电网线 |
户 |
100 |
拆装费 |
|||
其它 |
电信网线 |
户 |
8 |
|
||
移动网线 |
户 |
30 |
|
|||
空调 |
立式 |
台 |
250 |
|
||
壁式 |
台 |
150 |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
|||
屋顶桶式储水塔 |
台 |
200 |
|
|||
电热水器 |
台 |
200 |
|
|||
电表 |
同一台区 |
户 |
40 |
|
||
不同台区 |
户 |
243 |
|
|||
水表 |
户 |
30 |
|
附件4
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赣市府字〔2012〕420号)
地类等级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一类 |
3678元/m2 |
1692元/m2 |
221元/m2 |
二类 |
2394元/m2 |
1228元/m2 |
172元/m2 |
三类 |
1468元/m2 |
768元/m2 |
134元/m2 |
四类 |
897元/m2 |
502元/m2 |
111元/m2 |
五类 |
523元/m2 |
316元/m2 |
89元/m2 |